济源政府法制办公室
济法政办〔2017〕15号 关于对行政执法过程中作出不当行政行为的执法人员进行责任追究的决定
  来源:365bet备用网   时间:2017-11-02 08:48:08

济法政办〔201715号 

 

关于对行政执法过程中作出不当行政行为的

执法人员进行责任追究的决定

 

各相关行政执法单位:

为深入贯彻《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意见》(豫政办〔201542)及《河南省法治政府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2017年度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有关工作的通知》(豫法政办〔201714号)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水平,切实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近日,市法治政府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市政府法制办抽调专门力量,对市国土局、质监局、水利局等22个行政执法部门2016101日至2017731日期间办结的行政执法案卷进行了评查。

从本次评查的情况看,多数单位办案比较规范,但也发现个别执法单位在办案过程中存在较为严重的问题,甚至影响到案件的合法性。根据《河南省行政执法条例》、《河南省行政执法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的相关规定,决定对在行政执法过程中作出违法或者不当行政行为的执法人员进行责任追究。现将追究情况通报如下:

(一)市商务局行政执法人员孙建军、郑立波在办理济源市红旗加油站从不具备成品油批发资格的企业购进成品油案中存在较为严重问题,即行政处罚程序违法:1.行政处罚审批表负责人审批时间为2017114日,行政处罚决定书时间为2017118日,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时间应当是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的时间;2.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17113日作出并于当日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审批时间为2017114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中告知当事人在3日内提出陈述、申辩,3日时间未给足当事人,侵犯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河南省行政执法条例》第45条、《河南省行政执法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第18条之规定,决定给予孙建军、郑立波批评教育并责令写出书面检查的处理。

(二)市国土资源局行政执法人员芦琳、田九奇、崔周现在办理孔建桥违法占地建农家饭店案中存在较为严重问题,即行政处罚程序违法:违法案件处理决定呈批表领导审批时间为2016822日,行政处罚决定书时间为2016815日。依据《河南省行政执法条例》第45条、《河南省行政执法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第18条之规定,决定给予芦琳、田九奇、崔周现批评教育并责令写出书面检查的处理。

(三)市安监局行政执法人员郑捷、赵文豪在办理河南省济源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九矿井下爆破作业后未对支架修复而进行作业等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案中存在较为严重问题,即行政处罚程序违法:对相对人作出较大数额的罚款未告知当事人听证的权利,严重侵犯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河南省行政执法条例》第45条、《河南省行政执法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第18条之规定,决定给予郑捷、赵文豪离岗培训(3日)并责令写出书面检查的处理。

行政执法是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内容和环节,各单位要对本次案卷评查中出现的问题认真查找原因,积极加以整改,杜绝以后执法过程中出现类似的问题。本次案卷评查结果将在全市范围内进行通报,并作为年终依法行政目标考核的重要依据。希望各有关单位进一步引起重视,努力开创我市依法行政工作的新局面。

 

 

 

济源市法治政府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济源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2017111

〔2017〕15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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